台南律師公會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分享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點整。

開會地點:台南律師公會會館。

與會人員(排序依簽到單):

林仲豪律師、王正宏律師、王建強律師、李家鳳律師、康文彬律師、郭群裕律師、陳威延律師、葉進祥律師、鄭淵基律師、謝育錚律師,林怡伶律師。

記錄人員:林怡伶律師。

討論事項:

壹、審前協商會議注意事項討論:

一、起訴書所載文字須注意有無造成國民法官觀感偏頗疑慮:

  須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文字逐字篩選,因第一組遇有起訴書文字具有偏頗性,曾要求刪除,但檢察官仍拒絕。而第三組起訴書雖亦有「面目全非」等易造成國民法官觀感偏頗之文句,但第三組於準備程序中有要求刪除該文字,法官並允許刪除。故後續組別辯護人須注意並要求刪除具有偏頗主觀描述情狀之文句。

二、審前協商會議進行方式:

1.審前協商會議就問卷採取「先抽後問」或「先問後抽」、是否事先寄發書面問卷予國民法官候選人等事項詢問檢辯雙方意見。第一組所採取方式為先寄發書面問卷,較省時便利,並採取「先問後抽」選任方式。採取「先抽後問」的話,國民法官到現場可能無法均完整參與選任程序。

2.就國民法官個人價值觀部分,第一組模擬法庭選任程序時,檢察官詢問如「你認為人人都有教化可能性嗎?」與辯護人詢問問題「你認為嘉義鐵路殺警案被告是否應判死刑?」這種兩極化問題。但選任問題不須設計太多,類此關鍵性問題即可了解國民法官傾向。例如:當時陳欽賢法官來分享時即有說明可設計問題如「你是否贊成同性戀?」、「你是否贊成兒少加重?」以類此問題間接確定國民法官個人價值觀。

貳、問卷設計問題:

1.建議以封閉式問法、勾選方式。若以開放性問題可能讓國民法官候選人缺少書寫及交還問卷意願。開放性問題也有其優點,建議後續各組可多嘗試各種方式,以大量數字觀察。

2.但目前國民法官法規定,問卷收集後僅得由檢辯雙方自行到法院檢視,而不得抄錄。又該條無但書規定,未來實際案件操作時會有疑慮,需顯該條實際操作問題。因現階段尚屬模擬法庭,且時間緊迫僅有一周。真實案件時間拉長,可能又不同,且不能抄錄需靠個人記憶,則檢視問卷實際作用不大。

3.如未來確定以檢視方式,則問題設計要精少,建議抽取與本案關鍵要素,例如第一組模擬法庭案件屬車禍,故以車輛駕駛作為設計方向、子女問題,以關鍵問題記憶。關於年齡問題,得以10歲至20歲區間、20歲至30歲區間、30歲至40歲區間等方式為簡要記憶。

參、選任國民法官程序:

1.第一組模擬法庭選任國民法官時,辯護人方由單一位律師主導全程詢問,並由其餘二位律師記錄,記錄方式不建議使用電腦,建議手抄,抄寫紀錄方式建議問題列一排,國民法官候選號碼列一排,選任速度會較快。第一組當時雖有設計表格,但因人數多,表格龐雜頁數多,不實用。後來觀察到法官是直接記號碼,該種方式較簡便。

2.第一組模擬法庭選擇拒卻國民法官以有偏頗之虞為理由時,法官都同意,拒卻接受程度高,但此部分後續經司法院評鑑員提出改進。

3.第一組辯護人就問卷結果於選任時詢問候選人相關背景、職業及考試經驗等,後來司法院評鑑員認為該等問法不合適,不應詢問個人隱私。第一組檢察官選任時採取開放性問題,請國民法官講述個人經驗,該等方式較耗時且無法全面詢問,建議以舉手表決方式較省時全面,當時第一組設計五個問題,並建議以當時社會新聞且與本案事實相關問題。當時,因檢察官以教化可能性為問題,正好與嘉義鐵路殺警案問題為兩極,故第一組辯護人直接判定兩個問題回答矛盾之候選人可能不適任。且詢問問題文句建議較符合一般口語,勿過於文言拗口,以便使國民法官理解。

4.第一組選任出之正備位國民法官年齡層偏低,當時董武全院長曾說國民法官年齡層越高,經社會歷練會較圓融,若是偏向年輕,經可能成為正義魔人。後續組別建議選任時分析國民法官候選人之性別年齡。

5.未來實際案件進行時,可建議由行政機關或法院於前端寄發問卷時即可區分年齡層,例如要挑選50人,就在各年齡層挑選個別固定人數,才不會發生第一組年齡偏輕問題,而當時來法院報到的國民法官候選人本身即偏年輕。

6.而選任國民法官及拒卻之目的並非挑選有利於我方的國民法官,而是排除明顯不利我方的國民法官。要注意國民法官有從眾心理,評議時對於個別國民法官心證會影響。例如第一組模擬法庭評議時第一個國民法官就恐嚇部分量刑2年,隨後各國民法官即有判予重刑傾向,第一順位表示意見的國民法官會有定錨作用,惟實際上因難以預測順位而無法避免從眾問題。

7.第二組會後補充目前模擬法庭都是先問後抽居多,但先抽後問跟先問後抽在拒卻國民法官時的邏輯可能不同。第二組選任程序時,報到人數較預期少,至少十幾個人沒來,但法官就附理由拒卻標準放得很寬,原本辯護人方預計繼續拒,但因檢察官很快就停,辯護人原預計拒卻人數經不附理由拒卻後仍足夠,故直接不附理由拒卻其餘人選。第二組拒卻對象是「可能會對檢察官有利的人」。第二組事先有設定希望的國民法官目標,不過後續仍需要大數據慢慢統計,當初第二組辯護人認為三、四十歲為人媳婦的女性會比較適合,年紀大的女性我們盡量拒。雖然大致上有發揮效果,但評議時仍有一個年輕媽媽國民法官量刑較重。

8.第二組選任問題設計上主要是以刑法57條、59條及19條減刑的規定詢問,缺點是問題較籠統。另外,有詢問被告是否可以委任律師,是為了試探國民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有明確反感(無關具體案件)。另外,詢問被告是否有被害經驗,用以判斷是國民法官是否對證據取捨容易放寬。缺點是問題用意明顯,但優點是容易辨別偏頗與否。選任程序時,第二組檢辯實雙方都出現可能不適當問題,但雙方都未異議,因為這些不適當的問題,反而較容易辨別選任。因選任程序詢問問題速度快,當下難以馬上做決定,基本上仍依照預定模式在進攻,第二組採取方式為從問卷選出可能要排除的可疑份子,然後再設計問題問這些人,並以附理由方式拒卻之,所以檢察官所詢問的不適當問題,對於辯護人拒卻國民法官有時有幫助。

9.第二組模擬法庭最初對程序不熟悉,辯護人提出問卷問題後因程序緊湊,法官收受檢辯雙方所擬問題後隨即要送出,而未告知或給予雙方檢視對方問題及表示意見的機會,嗣後由問卷回覆內容看出發現檢辯雙方均有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且不適當的問題,而當時不知法官選這些問題的邏輯是什麼。當然後來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詢問過程,仍可以把法官沒問的問題拿出來問。在準備程序中,雙方就對方問卷所擬問題,應有必要先知道。

10.第二組在選任程序上有就問題設定分數,但因程序進行速度快,無法確實記錄,建議選任程序之初即須對照名單,並標預計拒卻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利選任時注意該候選國民法官,用電腦打字可能還是比較快。另外,第二組另有設定有特定問題作為拒卻依據。

肆、審理程序討論事項:

一、開審陳述及審理程序事項

1.第一組開審程序5分鐘主要內容為將整體故事講一遍,言詞辯論時再就犯罪事實講一遍。辯護人當時的想法是想將國民法官導向我們關注的地方。就檢察官開審陳述部分,辯護人須注意檢察官有無於開審陳述偷渡犯罪事實,若有,則需異議。開審要抽取案件概念,勿直接切入犯罪事實。

2.就流程部分,建議發言者須起身並走到台前,另因臺南地院第13法庭設備關係且無法貼隔音棉,講話速度要慢,否則聲音會黏在一起。

3.開審陳述時可於簡報檔案中提示案件所涉及之法規範,以作為引導討論。建議簡報精簡,文字勿太多,並輔以圖片,可使國民法官輕易理解。且辯論及演示過程中,口頭表達清晰流暢為首要,簡報提示僅為輔助作用。

二、調查證據

1.就傳喚證人問題部分,第一組模擬法庭庭後評論員認為第一組檢辯雙方均未傳喚足夠數量之證人,使國民法官難以理解事實經過,後續組別辯護人建議於協商會議時先行決定聲請調查證據的順序,且調查順序人證優先於物證。

2.第二組會後補充:證據調查以人證為優先,但第二組模擬時檢辯雙方就此有爭執,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的時候提出避免預斷,要求先調查人證,再提示物證跟不爭執事項的證據,法官原本贊同,但檢察官以檢方須負舉證責任為由,要求先調查不爭執事項的證據建立基本事實,因此第二組再開第二次準備程序,並將調查順序改為先調查不爭執事項證據,然後再問證人。

3.第一組模擬審理程序時,辯護人未就檢察官陳述不當或使國民法官有偏頗之虞事項聲明異議,例如第一組檢察官有出示驗屍照片,此部分應聲明異議。未來若有出現血腥照片,得以「可能使國民法官觀感產生偏頗」為由異議。後來,第一組辯護人就檢察官詰問時間程序表定弄錯,當時有聲明異議。

4.第三組因涉及現場血腥照片,提示該等照片可證明被害人並非檢察官所說的當場死亡,但目前所遇困境是院方要求模擬過程不得出現原始卷宗內所無的資料。

5.第三組模擬法庭辯護人證人包含法醫及房東,並預計檢辯雙方各自主詰問,此詰問方式正確,第一組檢察官未傳喚精神科醫師李俊宏作證,辯護人聲請,但當時僅預計要就教化可能性議題詢問,而非就刑法19條詢問。

6.第三組有演員重疊問題,有位證人要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各自主詰問,但程序上應由檢察官找演員,找到檢察事務官,但辯護人怕與該位演員聯繫會受到其長官影響。協商程序時有反映,但協商結果就是由檢察官找演員。

7.第三組模擬法庭審理程序要避免讓被告前科記錄及過去遭判刑之紀錄進入審判程序,如遭檢察官列為證據要異議,用品格預斷禁止為理由聲明異議。但辯護人曾詢問院方,法官表示無須異議。

8.第二組會後補充模擬法庭程序明確,但因院檢辯方均習慣過往方式,會評論證據,且檢察官為使過程有趣,而直接對證物內容表示意見,審理時檢察官經審判長制止仍未更改方式。

9.審理過程,各組人員要先分工,決定由何人操作電腦,協助台前發言者提示相關書面證據,或可如第二組蘇文斌律師將書面資料以投影方式呈現,未來實際開庭時,可聚焦詰問重點。書物證電子檔需另外複製光碟,並列印紙本後,於審理程序第2天當庭陳報。於提示證據時,可複製書面後供國民法官傳閱。簡報檔案集中於一台電腦,以方便演示,開庭前要到13法庭進行測試,因其畫面比例不同,須事前調整。

10.第二組會後補充在交互詰問時,辯護人直接以紙本投影方式,因為辯方為反詰問,難事先準備簡報並照計畫問,另外,第二組辯護人問的第一個證人是敵性證人,以拿資料質問較有節奏感且有依據。審理程序第二天詰問鑑定人時,辯護人改用簡報,可直接提示主要鑑定報告的內容。法院交付的電子卷證容易作成簡報,但有須調整比例的缺點,需於演示時由在座位上的辯護人協助放大。另外,建議把要用的證據,分別做成不同檔案別的簡報,然後上場前全部打開多個視窗,請座位上辯護人協助要提示,這樣只需記憶證物名稱,甚至可事先選到要提示的頁數。

11.詰問證人及訊問被告時,需先告知法官欲詢問問題與爭點之關聯何在,否則國民法官難以知悉問題用意。

12.第二組會後補充,國民法官審判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可能會發生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因未如檢辯雙方已熟悉卷證,而難以理解檢辯雙方各自攻防爭點,須先將大家都了解卷證內容的想法排除。

13.第二組雖有將證物作成簡報,但未將證物列印並提示給國民法官,導致檢辯雖都說雙方有和解,但評議時國民法官卻沒和解書可以參閱內容。

三、法律及量刑辯論

1.就案件建議不要往殺意有無方向辯護,例如重大刑案,可像第二組模擬法庭辯護人於辯護時運用量刑系統,像第一組國民法官對於量刑完全沒有概念,評議時對於輕罪恐嚇危安罪,及重罪殺人罪量刑有問題。又例如第三組模擬法庭案情涉及之凶器是鈍器,司法院量刑系統由區分殺害手法,可事先將量刑系統操作並截圖,並作為引用資料當庭演示。惟此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組辯護人操作量刑系統時,檢察官曾反駁司法院量刑系統現尚不完善,不足為

2.第一組於庭後研討時,評論員表示重刑度不應放在選單最上面,應由最輕排到最重,而非最重排到最輕,較不易發生國民法官認為被告惡性重大而直接選擇最上方之重刑。

3.第二組會後補充模擬法庭對國民法官而言程序冗長,辯護人須考慮如何取捨欲傳達予國民法官的資訊。

伍、散會:同日下午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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